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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_性侵犯強制治療 有其必要

2020/11/25

對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是否違憲,引發爭論。圖為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強制治療專區,治療出獄有再犯之虞的性侵犯。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日前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辯論,這是值得關注的議題,因為這不僅關係加害人的人權問題,而且更關係到被害人的安全問題。台灣近年來的司法制度改革,大力改善刑事被告的權益,卻讓被害人及其家人飽受委屈,被害人的人權保護,逐漸不符「比例原則」。
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85%以上都是婦女和兒童,為了保護婦幼的安全,我國《刑法》第91-1條保安處分之規定:對於經鑑定、評估認為有再犯危險之性侵害犯,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該項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這樣的修法要旨,既合情也合理,著眼於預防再犯,以確保婦幼安全。
缺跨機關整合難以落實
性侵害犯罪人中,對社會治安與被害人造成嚴重影響,就屬高風險再犯者,因為這些犯罪人大多在人格特質、幼年發展史以及異性交往史上有明顯的異常與挫折,而產生反社會人格的問題,如果在矯正處遇過程中,只有監禁不對症下藥,出獄後再犯的風險更高,做案的手法恐怕會更殘酷,成為社會治安的不定時炸彈。
《刑法》對性侵害高風險再犯者要求強制治療,修法通過將近16年,可是因為行政機關執行的推諉怠惰,缺乏跨機關的整合,遲遲無法讓強制治療制度落實,不僅對再犯之鑑定與評估制度沒有建立,而且專業治療收容機構之設置,也落入「只聞樓梯響,卻未見人下來」的窘境。如今不檢討執行不完善,卻指責「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法律」違憲,這簡直是倒果為因,因噎廢食。
審理是否違憲須接地氣
保護人民的安全是政府的天職,人身安全是基本人權,要讓婦女兒童遠離暴力,遠離性侵害。當看到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被害人父母滿懷期待送愛女到台灣來求學,如今卻撫慟愛女的冰冷屍體,這種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我們的心都糾結了,我們國家、社會又如何去彌平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呢?所以我們要呼籲政府盡速建立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與相關措施,讓婦女兒童有免於被害恐懼的自由。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大法官們,對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案進行審理時,要體察民意,做出「接地氣」的裁判。
潘維剛/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長
【原文刊載於《蘋果日報》論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