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轉性侵防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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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以來針對性侵害防治的教育宣導,多以No means No為訴求,但是這樣仍然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卻忽視加害者有確保性行為發生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No means No代表任何人有權利拒絕不愉快的性要求、有說No的權利,然而許多的性侵害被害人可能連說不的能力都沒有就遭到侵害。
「only YES means YES沒有同意,就是性侵」的倡導,就是強調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性行為,而不是用「沒有說不就等於願意」的模糊態度侵犯他人。同時,only YES means YES也是鼓勵「溝通透明化」,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也能降低對性行為雙方造成傷害的可能。
「only YES means YES」=「沒有同意,就是性侵」,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對於性主動者而言,有責任取得對方清楚的同意;若不確定時就要發問,以確保獲得對方的同意。受邀的另一方有權利行使自己的「性同意權」,只要沒有積極同意性行為,或表示不確定,或是無法表達時,都不等同於願意發生性行為,因此性主動者貿然發動強勢的性行為都可能造成性侵害。
1. 任何成人都有「性同意權」,任何性別都應該享有等值的「性同意權」。
2. 性行為需要「雙方」都同意才能發生,任何一方「沉默」、「沒有反抗」或「沒有拒絕」都不代表同意性行為。
3. 雙方都要在「意識完全清楚」的狀況下,參與性行為相關的活動,用藥、喝酒或身體不適造成意識不清,都不代表同意性行為。
4. 雙方都要「自願地」、「主動」參與性行為相關的活動,受到威脅、恐嚇或權勢壓迫,都不代表同意性行為。
5. 就算一開始同意性行為,只要過程中不想要性行為,或是不同意性交的形式,都可以中途反悔喊停。
6. 不因具備現任或前任伴侶的身分,就永遠取得對方的「性同意」,一樣要尊重對方的決定。
7. 性同意權不因為個人穿著或進入任何場所而減少,即使有一方穿著清涼、出入夜店,也不等於同意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
1. 未滿16歲者不具備性同意權。臺灣的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就算是自願也需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
2. 心智障礙者不全然得以行使性同意權。心智障礙者的心智年齡多半在12歲以下,他們常在誘騙下受到性侵害。縱使是成年的心智障礙者表達同意,也可能是在心智不成熟與誘騙的情形下發生。
3. 意識不清者無法行使性同意權。因酒醉、使用藥物或身體不適而失去意識或意識不清,無法具備足夠的清楚意識作判斷。
4. 權力不對等者難以行使性同意權。當上司提出性邀約,下屬迫於上司的權力,往往不敢拒絕,但不表示下屬同意進行性行為。
5. 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許多宗教以開運解惡之名,迷惑被害人自主意識,並要求發生性接觸、甚至侵害,這是遭誘騙、催眠或恐嚇的結果,並非出於自願。
上述狀況皆不符合「性同意權」必須在雙方「意識完全清楚」、「自願地」、「主動」參與性行為相關的活動的條件,因此在情況下發生性行為,都可能造成性侵害。
1. 充權被害人:性侵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就是「加害者」。我們期待用「性同意權」的觀念翻轉「性侵害發生是被害人責任」的迷思,因為加害者有確保性行為發生在對方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2. 校園宣導教育:幫助學生學習對自己與他人身體的尊重,透過開放的態度與學生們討論性相關的議題,提供正確的性知識,達到「性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與「性去汙名化」的目標,進而打破對於性的禁忌與迷思,最終能預防及終止校園性暴力。
3. 司法改革:透過倡議行動,積極要求政府修正相關法令確保被害人的權益,讓在他們面對司法程序時,不受所謂的「強暴文化」侵害。此外,也要求政府正視校園性暴力問題氾濫的現象,必須採取更積極的法律手段,確保預防校園性暴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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