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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個和解不等於2259個原諒 加害者無權為被害者代言

2025/11/27

藝人黃子佼透過非法平台,付費購買並持有2259部未成年性影像影片,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二審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較重的罪名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法院考量因其與提告的37名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獲緩刑4年,幾乎可以確定免於入監 。

購買就是犯罪   剝削犯行不容卸責 

黃姓藝人遭查獲購買的時間點,落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之前,因而適用刑度較低的舊法,無法反映其行為的嚴重性。我們雖能理解二審法官為求從重量刑而改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但這樣的處理反而使案件焦點從「兒少性剝削」被移轉到「不當使用個資」,模糊了犯罪本質。

針對本案判決,本會深感遺憾,因為緩刑不僅未能實質對加害者施以與其行為相稱的懲罰,更向社會傳遞了極度危險的訊息:只要達成和解、金錢賠償,就可以卸除所犯重大兒少性剝削的責任,更對於蠢蠢欲動的犯罪社群釋放出錯誤的訊息。

我們必須嚴正重申:犯罪就是犯罪,無論修法前後,購買、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的行為本質就是重大兒少性剝削。新法上路後,已有多起首次被查獲犯案的行為人遭判處 3 年以上刑期,提醒潛在犯罪者切勿以身試法。相比之下,黃姓藝人卻因行為「剛好發生在舊法期間」而逃過重刑,已經享有極大的法律寬縱。然在此情況下,他卻仍試圖以「適用舊法」為藉口試圖淡化自身罪責,實在令人憤怒,也對所有被害者極不公平。

37個和解不等於2259個原諒  加害者無權為被害者代言

在判決前夕,黃先生刻意公開聲明強調已與提告的 37 名被害人「全數和解」,並以近乎「代言」的口吻聲稱所有被害人皆已原諒,試圖利用被害者立場作為公關操作的工具。

然而,下載持有超過 2,000 部兒少性影像,能查出的被害人僅 37 人,其餘上千名受害者的處境與傷害迄今無從得知,黃先生竟以「受害者也同情他」的說法,指稱社會「過度放大」他的加害情節。我們必須嚴正指出:黃先生不但無權替受害者發聲,更不該以受害者之名為自己卸責。這種挪用受害者立場替自己辯護的行為,是對所有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再次侵害。

我們在實務中看見,和解往往是被害人為了終結程序煎熬、減少訴訟支出或避免身分曝光的無奈選擇。和解金無法修復心理創傷,更無法阻止影像被無限複製、永久流傳。影像性暴力的傷害沒有終點,緩刑期滿後加害人重獲自由,但被害人終其一生都被判處「終身數位監禁」。 因此,和解不等於犯罪可以被原諒,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處境嚴重不對稱,也凸顯司法系統長期低估影像性暴力的本質與傷害。

需求創造供給:購買就是影像性暴力的犯罪根源

「受害的當事人都這麼年輕,人生還沒開始,就被這些購買性影像的加害者摧毀。」

性剝削平台能夠存在,全仰賴付費購買者創造的市場需求。平台「客製化」的商業模式,靠的正是購買者對性剝削產業鏈的資金挹注。從拍攝者、平台營運者、付費購買者到下載轉傳者,構成完整的剝削共犯結構。只要有需求,剝削就會持續。

因此,應該承擔最大責任的,正是那些以金錢支持剝削產業的人。他們不僅不是食物鏈的末端,反而更是能決定剝削是否繼續發生的核心角色,不但沒有卸責的餘地,責任也不會比平台輕,更應被社會嚴厲譴責。

現今尚有大批成人非法性影像遭散布,對被害者造成嚴重侵害,但現行法對於持有、購買者卻無任何約束。對此,本會呼籲:
◆立法單位應將非法成人性影像之持有、購買行為納入處罰
◆檢警單位應持續追查性剝削平台所有付費會員的責任
◆司法單位應正視受害者傷害、不輕縱加害者
◆社會各界亦應共同努力,從需求端斬斷性剝削產業鏈

保障身處社會中的每一個我們,免受侵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