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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全面翻轉性侵害防治觀念─「only YES means YES沒有同意 就是性侵」

有鑒於性侵害事件頻傳,民眾的迷思觀念嚴重,本會特別在成立30週年前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20週年之際,推動「only YES means YES沒有同意,就是性侵」的倡議行動,期待翻轉我國的性侵害防治觀念。

本波議題推動後,除獲得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台北市家庭暴力記性侵害防治中心高度肯定,更引發網路社群熱烈的討論及關注。

成立「展心性侵害創傷復原中心」

根據統計,本會每名性侵害受害者平均接受服務的時間是6.4個月,然而性侵害事件伴隨的影響,可能終其一生,但大多時候都是倖存者獨自面對。為了更深入幫助性侵害被害者,本會成立了「展心創傷復原中心」,希望陪伴性侵害被害人走過後續復原的歷程。

開辦「家庭暴力一站式服務」

長期在家暴中成長的孩子,可能出現焦慮、恐懼、做惡夢、尿床等徵狀,嚴重的更會導致孩子以暴力處理負面情緒,甚至自殘自殺或傷害他人。本會自2017年起推動「家庭暴力一站式服務」,在花蓮和新竹工作站結合原有的受暴婦女個案服務,進而開辦目睹兒童協助方案,促進被害人及其子女得到更完整、便利的服務。

2016
開展「愛尊重 young世代性別暴力防治」計畫

為了讓青年學子獲得正確的情感教育,避免發生戀愛暴力,本會啟動了「Love Is Respect愛‧尊重」計畫,獲得震旦集團陳永泰公益信託贊助,深入校園以宣講、體驗工作坊、教師訓練等多元方式,並設立了全國第一個陪伴Young世代練習愛情的網站─戀愛乾麻醬,透過戀愛祕笈、戀愛諮詢、戀愛行動,幫助年輕族群在愛情中學習尊重彼此,了解什麼是健康的人際互動/親密關係,如何因應伴侶衝突及分手調適。

2015
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及跟蹤騷擾危險評估機制(SHARP)

我國現行法規欠缺對跟蹤騷擾有效制裁和懲戒的法律,因此本會召集專家學者成立了工作小組,著手推動立法工作,耗費一年時間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並送入立法院。

此外,本會首創與國際跟蹤騷擾研究權威 Dr. TK Logan合作,將其研發的跟蹤騷擾風險評估工具(SHARP)無縫接軌地本土化,幫助跟蹤騷擾被害人了解所面對的風險,尋求合宜的因應方式。

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通過

為了將未同居的親密伴侶暴力受害者納入法令保護,本會聯合防暴聯盟等夥伴,共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修法通過後,16 歲以上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也可成為保護令的聲請對象,此突破將有效為年輕族群親密關係張起保護傘,遠離恐怖情人。本次修法重點為:擴大家庭暴力之定義與範圍、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等。

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通過

本會由賴芳玉董事領軍並主筆,與林美薰前執行長、王如玄律師、王珮玲教授、盧映潔教授與台灣防暴聯盟廖書雯秘書長組成修法小組,共同擬定修法草案,並推動修正通過。本次修法涵蓋三項突破:保障兒少司法權益、確立專家證人的地位與證據力、任何人禁止傳播與被害人相關資訊,以保障性侵害被害人之權益。

啟動「離婚合作父母」推廣計畫

從本會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的調查中顯示,超過六成的婚姻家庭服務案件都和未成年子女議題相關,包括「監護、撫養及探視爭議」等。

本會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在離婚過程中遭受傷害,並提醒面臨離婚的夫妻要學習成為「合作父母」,倡議司法體系在審理未成年子女相關案件時,應將父母是否遵守「友善父母原則」放入考量;協助高衝突家庭連結相關親職服務資源,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2014
首度跨國合作推動親密暴力被害人經濟賦權計畫

本會參照美國 Allstate Foundation的經濟賦權方案,再依台灣本土文化加以調整,研究發展成適合本土化的課程,協助受暴婦女學習財務、信用等相關概念,了解自己的經濟處境,進而改善其經濟。

2013
承接地方法院「家事事件服務中心

家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同時面對家庭衝突及複雜訴訟,常處於高度壓力與關係衝突的處境。為讓家事事件當事人能獲得立即的協助,本會在台中、台北地發法院等陸續設立「家事服務中心」,由司法社工提供多元服務方案、法律諮詢及出庭陪同,並連結社會福利服務及資源,讓家事事件當事人在法律訴訟過程中,達到權力及資訊對等,並獲得立即、完善的支持與協助。

2012
開始關注親密關係暴力的「高壓控管」型態

家庭暴力行為中的高壓控管特質,未必以明顯的暴力型態呈現,但被害人長期處於此情境下,將遭受嚴重的心理創傷。

為協助倖存者,本會從實務面、制度面、法律面倡議,重新定義親密伴侶暴力中的高壓控管的樣態,除了發展切合被害人需求的個案服務、司法協助,更於2015年成功將高壓控管概念修正至家暴法的家暴定義中。

開始推動「兒童、智能障礙者性侵害案件司法訊問員」方案

為了提昇專業人員對兒童及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的詢/訊問技巧,達到還原事件真相的目的,本會與趙儀珊教授合作,積極推動「司法詢問員」機制,將司法心理學應用於辦案過程,關注影響兒童/心智障礙者作證能力的相關因素,幫助取得未受污染的證詞,還給他們公平與正義,促使加害者被繩之以法。

推動家事事件法之程序監理人制度

兒童少年的法庭權益,常被司法體系忽略,因此本會推動積極推動兒少程序監理人制度,並首創雙專業之程序監理人團隊,並規劃紮實的職前訓練,讓社工師與律師等不同專業相互合作,共同於司法體系中保護兒少的權益。

2011
首創運用體驗探索教育,幫助受暴婦女獲得身心靈大超越

為增強受暴婦女權能,本會接受內政部的委託,規劃設計適合成年婦女的探索教育方案,透過長達2個月的訓練,帶領受暴婦女參與挑戰自我極限的「攀登台灣百岳—雪山」計畫,成功激發受暴婦女的內在力量,達到賦權及自我尊嚴重建的過程。計畫推動過程亦拍攝成紀錄片「超越愛」,該片更受邀至亞太地區多國女性影展播映。

2009
首推「同志族群親密伴侶暴力服務方案」

本會與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共同推動同志族群親密伴侶暴力服務方案,運用個案服務、同志社群宣導、網站匿名線上諮詢…等,讓同志朋友和其他親密關係暴力當事人都能在人身安全的保障方面,享有同等的權益,本方案於2015年獲得第二屆紫絲帶推廣創意團體獎肯定。

2008
推動「青少年戀愛暴力防治工作」

本會深入校園推動戀愛暴力防治宣導講座,每年宣導超過60場以上,運用二級預防的概念,提昇年輕世代對戀愛暴力的敏感度,學習尊重彼此、如何面對自己感情的挫敗,幫助青年學子開心談戀愛、理性談分手,減少親密關係暴力發生

2007
全面建構「家庭暴力防治安全網」

在張錦麗、林明傑和王珮玲等教授倡議下,結合社工、警察、衛生醫療等第一線專業人員,形成家暴防治安全網絡,透過高危機個案危險評估與安全計畫會議,提供更快速、更密集的服務,共同維護高危機家暴個案的人身安全,開啟國內保護性案件分及分類的機制。(該制度目前已全國施行)

於苗栗地檢署首創全國刑事司法程序的被害人保護服務處

為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能在司法偵查程序中,獲得立即性的情緒支持,及更多關懷協助,本會參酌北美地區法院被害人服務模式體制,並獲苗栗地檢署、犯保協會苗栗分會合作,首創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結合司法體系與社會工作專業,成立「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處」,提供涉及人身安全案件之被害人司法程序、生活關懷等服務,其中也包含性侵害案件等案件犯罪被害人保護協助。

2005
推動「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通過

1999年本會提出性騷擾防治法草案,法案內容涵蓋工作職場、教育訓練、公共場所等全面性防治及處理。

2005年時任立委的潘維剛結合多位立委推動下,《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通過,補足了《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擴大保護的領域,使民眾在工作場所、學校之外的公共場所受到性騷擾時可以有所保障。

2002
首創全國第一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一般人在踏入陌生的法院時,總覺得惶恐無助,讓家暴被害人能獲得立即的協助,本會首創在士林地方法院設立「家暴服務處」,由司法社工協助被害者聲請保護令、提供法律諮詢、連結社會福利資源,提供完善的法律扶助和出庭服務,並成為我國倡議性別友善司法環境行動之濫觴。
(該制度目前已全國施行)

2001
推動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

由現代婦女基金會所發起,邀集七大團體組成聯盟,共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落實與修法行動。修法聯盟不但成功建立起不同專業機構在議題合作上的工作模式,形成民間團體相互合作監督政府的重要機制,更發揮了重要的倡導與監督功能。為改變原先臨時任務性編組的型態,後續各團體更進一步組成台灣防暴聯盟,成為創始會員並持續至今。

2000
推動「性侵害案件專家證人」制度

為使性侵害案件的處理專業能被帶入法庭,同時期待禁止審判中性別歧視的言論,本會自2000年起長年推動「性侵害案件專家證人制度」,對打破性別刻板印象與迷思、保障被害人具有重大幫助與影響。

本制度推動多年後,終於2015年成功列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條文中。

推動「減少性侵害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試辦方案

為減少性侵害被害人在不同單位間重複陳述,而遭受二度傷害,本會接受內政部委託,試辦整合警政、社政、醫療與檢察體系等服務團隊,共同提供性侵害被害人完整服務的方案,以達成提升詢問品質與減少重複詢問的目標,最終完成被害人保護的目的。

本案為全國第一個在服務輸送流程上,所建立的實驗性整合方案。本案更曾列為「2001 年台灣人權報告」的人權重要指標,並受到美國國務院公共事務局的推崇。
(該制度目前已全國施行)

1999
推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通過

本會自1989年起便研議修正「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的強姦罪內涵。

經多年研析,遂由時任立委的潘維剛結合朝野立委,提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並推動通過,自此性侵害犯罪自「妨害風化」罪章中抽離,另立「妨害性自主」罪章,達到正名及扭轉污名化的目的,並將強制性交罪從過去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

此外,此次修正亦將「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改為「違反其意願」,亦明示夫妻間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

1998
制訂並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通過

1993年發生鄧如雯殺夫案,由於當時相關法令規定不足,使其求助無門,在百般受其丈夫施暴下,將施虐者殺害,引發社會討論。

1996年現代婦女基金會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制訂委員會,由高鳳仙法官負責起草,結合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政府部門、被害人等,建構本土化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由時任立委的潘維剛結合朝野立委,據此推動立法成功,成為亞洲地區首部家庭暴力防治法。

1996
制訂並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通過

為落實性侵害被害人保護與證據保全,本會委請廖書雯老師起草性侵害防治法。民國85年11月30日彭婉如女士不幸遇害,促使行政院重視婦女人身安全,並加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為首次結合國民新三黨女性立委,包括潘維剛、葉菊蘭、朱惠良等合力促使本法案通過,並整合警政、社政、衛政與教育等專業,為國內第一部保護婦幼人身安全的法案。

與馬偕醫院合作成立全國第一個醫療強暴危機處理中心

本會與馬偕醫院合作成立台灣第一個醫療級的強暴危機處理中心,規劃完整的受暴婦女驗傷處理流程,使之有明確的標準作業模式可依循。除建立性侵害診斷驗傷及服務模式,該中心更結合醫療與社工服務專業,也成為後續各地醫療院所發展驗傷流程取經的對象。

1995
成立「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

本會結合各界學者、專家和律師成立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不僅成為各項業務推動時的指導,義務律師群更成為性侵害被害人面對司法訴訟的後盾,找回應有的公平正義。

1994
推動「刑法第77條修正案」通過

為防止性侵害加害人再犯風險,由時任立法委員的潘維剛女士,推動修正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為國內性侵害防治領域首度將加害人治療列為重要防治措施。

1988
成立全國第一個強暴危機處理中心 -「婦女護衛中心」

在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婦女基本的「人身安全」並未受到重視,遭性侵害的被害人求助無門。因此本會以「給人快樂是天使,救人苦難是菩薩」的理念,率先成立「婦女護衛中心」, 提供專業的法律、醫療、報案、出庭諮詢與陪同等服務,成為全國第一個協助遭受性侵害被害人的機構。

1987
現代婦女基金會成立

在婦女權益一片荒蕪的年代,由時任台北市市議員潘維剛女士結合一群關心婦女權益的人士,共同成立「現代婦女基金會」,盼提昇婦女權益,協助婦女在傳統與現代角色中找到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