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孩子出庭,只為符合程序...陪伴兒少出庭的實務觀察與反思
我是一名社工,經常陪著孩子走進法院。不只是走進建築物空間,也是走進一段對他們而言陌生、難以理解,卻必須面對的法律程序。
自從民國111 年憲法法庭作出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確宣示兒童在親權事件中享有實質表意權後,家事訴訟便開始強調「兒少意見」。這本是兒童權益上的進步,但在我的實務經驗中,一次次看見制度以「善意」為名,卻造成孩子的困惑、時間耗損與疲憊無力。
有次我陪同一位國中女生出庭,她配合法院向學校請假前來,說:「我想讓法官知道我怎麼想的。」結果當天,她從下午三點等到五點多,最終沒有被傳喚。她低聲說:「我有帶功課來,也都寫完了。我以為要講話的,結果什麼都沒說。」她甚至內疚:「你在這陪我,那別的小朋友是不是就沒人陪了?」原本是一次「被聽見」的機會,卻變成了無聲的等待與挫折。
另一位小學生在短短一週內被兩度傳喚,只因父母的親權爭議被不同案號、不同程序處理,法院難以整合安排,便讓孩子反覆出庭。孩子無法理解:「為什麼我講過的話要再講一次?」甚至也有孩子透過社工表達:「不想再來法院了。」但法院為了補齊程序,仍會要求孩子出庭。法官坦言:「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判決日後被上級法院廢棄,發回更審。」語氣中流露著無奈與掙扎,顯示出一線法官也承受上級體系的制度壓力。
這些經驗讓我不斷反思:我們是否真的有傾聽孩子的心聲?抑或只是讓他們履行一場形式正義的程序任務?兒少的表意權,不應變成一種義務性的「形式說明」。
作為社工,我們常在出庭的孩子、憲判字第8 號與現實之間的裂縫中,盡力補位,只為守住孩子的尊嚴與安心。我們在意的是,孩子在不斷重複的司法動員中,出現的迷惘與耗損。這些困惑,不見得立刻造成傷害,但一點一滴的累積下,將成為系統性被忽略的開始。
當事隔數月、法官更替,或家庭情勢變動時,讓孩子重新表達,確實有其意義;但若短時間內,基於同一事實基礎,卻因行政流程與分案導致重複傳喚,那就是程序的切割與錯置。孩子是完整的主體,不是流程裡的資訊提供者,他們的聲音需要被整體性地理解與承接,不該因程序分割而被重置。「表意權」的落實,不能滿足於形式,應考量保障兒童身心的穩定、兒少出庭前後的家庭關係和處境,以及家事案件的公益性,讓制度運作時,有更多「兒少為本」的設計,讓孩子的話真正被聽見與看重。
在推動兒童表意權的同時,我們尊重法院作為專業審判機關的判斷力,也應反思111 年憲判字第8 號所帶來的效應,不讓原本為了保護孩子的出發點,變成他們生活的負擔與信任感的損耗。兒童表意權的落實,不應以孩子的日常為代價,司法制度的正義,不該是孩子變得沉默與疲憊後才得以實現。
文/ 駐臺北地方法院家暴暨家事服務中心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