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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不簡單、司法要友善!」家事事件法施行四周年體檢

2017/03/16

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尤美女立法委員辦公室
聯合主辦

婚變、爭奪監護權、父母要求子女扶養等案件屢見不顯,2012年6月1日「家事事件法」施行,規範了法院處理家事案件的流程,理當整合不同專業,讓民眾家內爭端好好得到解決;但家事事件法施行四週年來,我們卻發現仍有部分問題亟待解決,其中從96年全國運作至今的調解制度更是問題叢生。

 一、調解程序缺乏監督機制

台灣一年家事調解案件粗估至少有5萬件。家事事件法原希望透過調解制度讓雙方當事人有機會能達成共識,避免對簿公堂或浪費不必要的司法訴訟資源,但實務上卻反造成對當事人的壓迫,其中我們歸納出三種不當調解類型。1.疲勞型調解:家事調解委員面對兩方多年恩怨,卻希望在一次調解中就達成所有共識,若雙方未達成共識就不能離開法院。2.缺乏性別意識型調解:如以母職或妻子責任為名,壓迫、指責當事人:「你不能因為跟你先生吵架,就不回家煮飯,這就是你不對」。3.強勢型調解:兩造調解過程,可能當事人還在猶豫階段,但調解委員仍強勢促成調解結果,不願當事人有太多考慮空間。

家事調解一旦成立效力如同法院判決,對當事人影響甚巨,司法院應將被動申訴機制改為積極評核制度,針對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之調解品質主動進行了解,並建立退場機制,遇到未符合評核標準之調解委員讓其退場,以保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之權利。

二、程序監理人缺乏資格認定與監督機制

家事事件與兒童的權利及未來發展息息相關,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並重視兒童表意權。然而部分程序監理人作為兒童在家事事件中的代理人,卻未站在兒童的角度思考,本身也不具與兒童相關之專業背景或工作經驗。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反而為兒童帶來傷害。因此,民間團體及尤委員主張,程序監理人應設有資格認定與監督機制,以確保其有能力作為兒童的最佳代言人。

三、兒童最佳利益及表意權未被考量

另外,在家暴離婚案件中,成人容易忽略孩童的心理層面議題,例如孩童因為目睹暴力的創傷而產生對相對人的恐懼,但法官逕自認為孩童本身沒有受暴便是沒有問題,而依成人的條件將孩童監護權判給相對人,忽略了兒童的最佳利益與表意權。此外,針對離婚案件,目前司法院正在大力推行「合作式父母」,且開始採納「翻轉監護」的觀點,亦即如果孩子討厭父母其中一方,必定是另一方刻意「離間」親子關係,因此必須強制執行「翻轉監護」,將孩子監護權判給被離間的那方。我們認為,高衝突的離婚案件不適合使用翻轉監護,這不但沒有考量孩童的意願,且忽略了孩童的心理狀態及依附關係,亦未評估父母雙方的適任性。

四、家事審理資源不足,法官負荷大、幫手少

家事案件涉及的問題繁多,但審理資源卻嚴重不足。一年超過15萬件的家事案件,全國卻只有132位家事法官,不少法官甚至沒有專任的法官助理可用;而全國的家事調查官也只有31名,平均一名家事調查官必須負擔近五千件。以目前司法院總員額限制下,家事的員額往往是被犧牲的對象。家事法官負荷大,面對的家事案件往往又複雜,且因涉及兒童最佳利益而極度仰賴進一步的訪視調查;但實務上審理資源不足,協助法官進行調查的家事調查官、助理,以及代表兒童利益的程序監理人的員額編制又少,以致於攸關民眾切身權益的家事案件,更加難以確保審判品質。

五、家事非訟事件抗告應回歸高等法院

家事非訟事件,例如定子女監護權、請求扶養費等,一審是地院的獨任法官、二審是合議庭法官,但兩者都在同一個地方法院;以104年來說,裁定維持率達88.75%,較一般民事案件略高。我們主張若當事人對一審的裁定聲明不服,應考慮由高等法院審理,此舉不僅能減輕一審法官案件負荷及壓力,讓民眾的審級利益較能落實外,上級法院有較多機會審視一審的裁定,才能貼近紛爭事實並了解一審運作情況。如此讓更多家事法官有到上級法院的機會,有助於家事審理專業受到重視,同時也改善上級法院常有性別意識缺乏、對家事審理認知不足的弊病。

六、家事審理品質的回饋機制不足

法官、家事調查官、調解委員和程序監理人在案件中都佔有重要角色,因此他們的表現如何?是否充分傾聽及理解家內的問題?有無注意家庭成員內權力關係及性別、族群、階層之敏感度?能否給予當事人正確的引領以妥當地處理爭執?都應讓程序參與者如當事人、律師、社工人員等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法院應在開庭完後讓參與者可以填寫意見回饋單,反應審理狀況,讓家事調解委員及法官受到合理監督,而有客觀依據可作為參考,才可能在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的情況下,得以瞭解情況而提升審判的品質。

若調解委員功能不彰、家調官人數不足,程序監理人定位不明,最後法官仍然只能利用社工的訪視作為處理家事事件的唯一助手,如此結果與家事事件法未通過以前有何差別?該預期達到的「團隊合作協助法官解決家事紛爭」的效果又如何能彰顯?對此,我們提出下列呼籲:

  1. 司法院應就各審理中的專業,建立合理的監督、評核及淘汰機制。

  2. 司法系統應於程序中重視兒童表意權及維護兒童最佳利益。

  3. 司法院應研議如何促進審理專業,給予更多資源支持家事案件的處理,並設意見回饋機制使審理的品質問題可被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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