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見行政院日前已提出有關糾纏行為防治法草案並送入立法院,現代婦女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與吳志揚委員提合作提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早已於2015年7月一讀通過,併同其他委員106年年底提出的草案版本,終於能重見天日,並在立法院進行實體討論與審查。
本會對行政院通過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提出以下意見:
1. 糾纏行為防制法名稱有待商榷。騷擾、跟蹤之名詞定義現行法令已有規定,民眾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已有相當認識,是否需要另外創設新的名詞?行政院版草案所列之七大類糾纏行為,也都屬於是跟蹤騷擾行為的樣態當中,另立"糾纏"行為之名詞,恐反而造成執法機關和民眾的判斷和運用上的混淆。本會認為「跟蹤騷擾」之命名較為妥適。
2. 糾纏行為之規範太過限縮。跟蹤騷擾行為的類型和態樣多樣多變,行政院版本只限縮在七種類型,無法涵蓋所有跟蹤騷擾行為,例如:在公開法庭長期對司法人員進行無聲膜拜、在公共空間拿取他人貼身衣物嗅摸、取走被害人丟棄之信件或使用後女性用品。本會認為應增加跟蹤騷擾行為類型或其他相類舉止之款項。
3. 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喜惡作為成立要件並不適當。若是針對跟蹤騷擾行為,應該以行為模式為判斷,若「以加害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而對被害人或相關人糾纏行為」,將行政院版適用限縮在愛戀、喜好或怨恨範圍太過狹隘,將其定為成立要件,不但限縮行政院版的適用,造成執行機關難以判斷。實際上行為人都會否定自己符合該要件,演變成被害人要舉證行為人是對其有愛戀、喜好或怨恨的成立要件的存在。本會認為應刪除該項成立要件。
4. 即時性不足。行政院版以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再犯始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不易遏阻跟蹤騷擾行為,本會版本以警察機關之警告命令為即時遏止,並賦予被害人同時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之機會。若違反相關命令則科以刑責,相較以下本會版本較有效率且具有多重遏阻機制。
5. 對跟蹤騷擾行為本身沒有刑罰。跟蹤騷擾就是一種犯罪,世界各國對跟蹤騷擾行為本身都設有刑罰,如各先進國家(德國刑法238條跟蹤騷擾罪、日本跟蹤行為規制法第18條,其餘國家法規限於篇幅不再贄述)與國際公約(如伊斯坦堡公約第34條)之法制,針對因跟蹤騷擾行為本身、或因此引發他人危害者,科以刑事責任是世界趨勢。本會提出的版本中針對因跟
蹤騷擾行為致對被害人引發身心危害、傷害或死亡予以處罰,以補充刑法對此無加重結果犯規定之漏洞,如此一來才能發揮防治效果。
本會希冀不分朝野都支持「反跟蹤騷擾」立法,儘速排入議程審議反跟蹤草案並三讀通過,以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蹤騷擾問題,促使民眾的人身安全與自由、隱私及尊嚴得以獲得進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