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同意就是性侵(only YES means YES)~全球女權運動「積極同意」的倡議、教育與立法推動
文│林美薰│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理事
吳姿瑩│現代婦女基金會主任
回顧過去兩年來,全球婦女受暴的抗議聲浪一波又一波捲起,是怒吼,是控訴,是女性隱忍數百年來的反撲。從個人的傷害,連結成為女性集體的傷害;從單一國家的遭遇,串聯成為全球女性地位的反思;性暴力不再是一個人的事,不再是只有女性在乎的事,是全球公民在乎的事。男性無法在這場聲浪中撇下責任,被迫要面對責罰與翻轉。2018年在全球鎂光燈下出席葛萊美獎的大明星,也紛紛別上白玫瑰表達性別平等的訴求,呼應不久前金球獎所有出席者有志一同身穿黑衣,以黑旋風表達對性暴力深沉的抗議。好萊塢數百名大明星們發起Time’s up運動 ,同樣希望外界關注性騷擾的議題。更早之前,美國藝人們在推特(twitter)推送#MeToo運動 支持女性受害人勇敢站出來譴責性侵性騷。#MeToo運動迅速性地橫掃全球至少85個國家響應,2017年底更以「擊破沉默者」(the silent breakers)頭銜榮獲《時代雜誌》年度風雲人物 。全球的同體共鳴背後不是同情被害人,而是每位女性在世界任一個角落都會經驗到的委屈、弱化、責難與壓迫。有些人迫於權勢與權力結構,無法說出口;有些人即使說出口,也受到反向攻擊;社會的性別不平等與漠視,讓女性承擔了原罪的無力感。#MeToo運動的大同理,無疑是繼2017年1月美國女性大遊行(Women’s March )之後,一波又一波性侵與性騷控訴下,無法再容忍的大爆發。烈焰怒火 為何抗議性侵的烈焰會如此蔓延?長久以來,女性在父權社會中倖存,而性別不平等反映在各個層面,司法、文化、職場、教育、家庭等,交互影響並產生根深蒂固的性別歧視。男性被視為當權者,操控性別與權力關係。性侵害是性別歧視沉重的縮影,絕大多數的被害人是女性,不論是暴力、脅迫,還是勉強、欺騙、迷昏,最終都是男性掠奪女性身體的自主權。男性就在這場遊戲中,忽視女性是有意志、有靈魂、有尊嚴、有主權的個體。男性一時的歡愉,卻是被害人一生最難堪又無法和解的夢魘。特別是在父權文化或職場中,被害人的創傷更來自於說不出口的壓抑,又阻止不了的無力感,在強暴迷思充斥的環境下,即使被害人勇敢發聲,還可能被汙名化、被封口、甚至被威脅。#MeToo運動初始自好萊塢電影製作人哈維‧韋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性侵害與騷擾案件 ,自2017年10月起紐約時報與紐約客揭發數十件在韋恩斯坦狼爪下的犯行,使30年來的惡行惡狀終於浮上檯面,受害者包括橫跨不同國家的女藝人、助理、雇員等,激起娛樂圈的怒火,像骨牌效應一樣,一波又一波的揭發性侵害的真相與傷痛,也在世界各地試圖推倒強暴文化的高牆。訴求司法正義的坎坷道路 性侵害經常發生於熟人間且在密室裡,不易有人證,訴諸司法討公道往往是條艱辛又坎坷的道路。美國體操隊前隊醫賴瑞(Larry Nassar)性侵多達265位體操選手 的事情發生長達30年,得以窺見性侵害在社會中被漠視,甚至是被組織與環境默許的,加上法律的界定就像一件不合身的衣服一樣,難以還給被害人真正的司法正義。早期臺灣法律(民國88年刑法第221條修正前)將性侵害以強姦罪之名,放在妨害風化罪章當中,並定義強姦罪「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不僅當時只狹隘的認定「女性」才會受害,最令人扞格的是「至使不能抗拒」的定義。當時法律定義假設性侵害多源於暴力強迫,婦女需要證明即使窮盡生命抵抗,依然無法阻止,犯罪才可能成立。當時社會是以女性守貞概念來看待性侵害犯罪,暗示女性應該扮演好守門員的角色,倘若發生,傷害的是善良風俗,而非個人權益。因此,被害人若提出告訴,常常反遭身敗名裂之痛,而往往選擇隱忍。 有鑑於這樣的定義過於嚴苛,亦不符合被害人的受害經驗 ,因此在婦女團體的倡議與立委潘維剛等的提案修法下,終於在民國88年3月30日於立法院通過修法,將法條中的強姦等字眼刪除,修正為強制性交罪,定義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法是性侵害的重大變革,並代表許多突破性的意義 。其中從「至使不能抗拒」到「違反意願」,彰顯性侵害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侵害主體性的行為,並非要求被害人抵死抗命以守貞操。 這一波的修法破除過去性侵害與貞操的連結,看似讓失衡的天秤調整一些,但20年下來,實務上被害人仍需要證明違反其意願。同時我們依然看到社會對被害人的質疑與責備 ,忽略了真正強暴的是加害人,不是酒精,不是穿著,不是夜店。許多的情境,例如酒醉、害怕、受到權威恫嚇、模稜兩可、被洗腦等,使得被害人難以拒絕或者提出「違反意願」的證明。因此,過去一直高喊的「說不就是不」(No means No)的倡議口號 ,似乎不足以完整解釋性侵害被害人的處境,同時也無法究責加害人。這種情形不禁要問:「如果沒有我的同意,你能拿走我手機嗎?」答案是「不能」且涉嫌竊盜罪。「如果我喝醉,你拿走我的手機就不犯法嗎?」答案也是否定的。那為什麼在性侵害案件中,加害人強佔被害人的身體,我們不是質疑加害人是否取得被害人同意,卻要求被害人不斷證明自己有拒絕?難道一個人的性自主權比手機還不如?導向積極同意權的立法模式 學者李佳玟(2017a)介紹性侵害立法模式分為「強制模式」、「違反意願模式」與「積極同意模式」與「修正強制模式」,說明了民國88年以前的性侵害定義是「強制模式」為主,即使修法後文字上呈現「違反意願」,但法律結構仍傾向「強制模式」。而各先進國家近幾年陸續推動「積極同意模式」,認為性行為必須在雙方有意識的同意下進行,必須尊重被害人「性同意權」為優先,推翻過去「假設女性都會想要,除非她說不要」的社會態度。「積極同意」(affirmative consent)指的是任何性接觸或行為前都應該徵求當事人的同意,意即主動方應該要取得受邀方在清楚意識下肯定、自願、積極的同意,才得以進行,任何猜測對方同意或不清醒的同意,都可能觸法。 目前加拿大 、英國、美國華盛頓州等已經陸續修法走向積極同意模式,瑞典 也在進行修法中。以加拿大為例,加國自1992年刑法改革後,將同意定義為「原告自願同意從事系爭性活動」(the voluntary agreement of the complainant to engage in the sexual activity in question ),並且指明不同意的狀況包括「無能力同意」、「第三人代為同意」、「濫用信任、權力或權威地位」、「告訴人透過言詞或行為表達欠缺性交意願」。加國實施多年並透過司法判例,更清楚的劃清同意與不同意的狀況。「無能力同意」的狀況應視為「不同意」(不能推斷為「沒拒絕」),這樣的立法可以降低加害人趁被害人酩酊狀態為藉口脫罪的狀況。「濫用信任、權力或權威地位」是指被害人經常受到的心理挾制而發生性侵的狀況,師生、客戶、主管下屬、甚至宗教迷惑等情境下,被害人可能被欺瞞或情緒反應不過來,若以臺灣的法律架構,被害人未必能有效舉證違反意願。以加拿大的立法,在這些情形下則視被害人「不同意」,若發生性侵害事件,至少加害人的動機是可議的,加害人有責任去提出被害人同意的狀況。「無意願繼續進行」視為「不同意」是很重要的界線劃清,不用再質疑雙方已經開始享用前餐,為何不能滿漢全席,特別有助於把「性同意權」還給女性──同意權可以給予也可以撤回;不能假設同意性撫摸就等於同意性交,同意發生一次就等於下次同意。 臺灣距前次修法已經20年,實有必要參採積極同意模式,重新建構性侵害的構成要件。李佳玟(2017a)提出重構以「未得同意性交罪」為核心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主張增訂刑法第221條之1第1項「未得同意性交罪」,當作性侵害犯罪的基本類型,作為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核心。期許法律的轉變,帶動社會態度與文化的翻轉,特別是破除強暴文化,有助於肯定女性擁有性自主權與性同意權,建立「沒有同意,就是性侵 」的觀念。國際推動積極同意權的教育與校園政策 許多的性侵害加害人都會抗辯,雙方是你情我願。2012年李宗瑞 下藥迷昏並性侵偷拍女子,在投案時依然辯稱雙方合意性交;2016年藝人秦偉被揭露連續性侵多名女子,召開記者會時依然指稱沒有性侵,只是感情偏差 ;美國韋恩斯坦性侵案 同樣也辯稱雙方兩情相悅。到底雙方同意是什麼?我們的教育不是從小教導不能隨便拿走別人的東西嗎?然而在性侵害的情境下,卻是存在著「沒說不行,就是可以」的錯誤邏輯。 過去的性別教育與性侵防範教育,常常可見教導女性避免落入危險情境以及自我保護策略,這些並非錯誤,但卻是嚴重不足,因為比起自保策略我們更該教導什麼是自願、積極、肯定的同意(consent)。過去的指導策略往往陷被害人於守門員的角色,讓被害人承擔事情發生的責任,若要翻轉這樣的觀念,應從校園教導學生「沒有同意,就是性侵」,加強「性同意權」的教育,認清同意與不同意的意涵。2015年美國校園廣泛使用「一杯茶」(Cup of Tea)作為教導性同意權的教材 。其中形容性邀約就像邀請對方喝杯茶,對方有權決定要喝與不喝,即使一開始她/他同意喝,但後來都沒喝,你也不能強迫她/他喝完。如果對方無意識更是不能問她/他或強迫喝茶,而該要確保她/他的安全。加拿大維多利亞性暴力防治中心(VSAC)自1997年開始在校園中推展「尊重計畫」(Project Respect),協助成立學生自發性的社會行動團隊,針對性暴力防範建立溝通訊息內容,推動「熱情積極同意」(enthusiastic consent)的概念,幫助學生建立性同意權的觀念 。加拿大西岸女性法律教育與行動基金(West Coast LEAF)自2017年起進行Only Yes Means Yes的方案推動,進入大專校園以工作坊形式討論同意權的概念 。 在美國,不僅「性同意權」的教育如火如荼,校園採用「積極同意」為判定性侵害的標準亦成為政策主流。2014年加州州長布朗簽署SB967法案 ,要求加州公私立大學清楚界定性行為必須是在清醒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也成為全美第一個要求校園採用「積極同意」(yes means yes)為標準判定性侵害的州,這表示:沉默不代表同意、猶豫不代表同意、精神不佳或醉酒也不代表同意。目前全美各州議會積極展開「積極同意」的校園改革提案 ,不僅維護當事人雙方的性自主權,主動方也可以免於陷入模稜兩可的性行為狀態,並尊重受邀方清楚明白的表意權,確保彼此安全健康的性關係。臺灣也可參採這樣的經驗,從校園政策與宣導教育著手,幫助學生建立尊重「性同意權」態度。2015年爆發的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 ,引發各界譁然,姑且不論當時涉及爭議的程序瑕疵,類似事件若在以「積極同意」為判定標準的教育環境下,應該可以有預防發生之效,甚至有助於減少指責被害人的言論與文化發酵。臺灣「積極同意權」的倡議與教育 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民國86年通過後,明定各中小學每學年都要進行至少4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20年以來實施性自主權與人身安全教育方面,教材多元普及,然性侵害案件的通報並未因此降低,仍逐年高升。一方面關心效應幫助大家警覺提高通報案量外,另一方面也當省思我們的教育方向與內容是否切中核心。筆者觀察性自主權教材,著重在幫助學生認識自己身體,自己是身體的主人及隱私部位的重要性等,安全教育則常提到自我保護的觀念。對於分辨來自於強迫、欺騙或不尊重的犯意,以及增強學生們對於權威的拒絕與同意權的行使,並非常見的教材。倘若教材談論自我保護多於尊重他人界線的現象,無非再次強化被害人沒有自我保護好的錯誤迷思。 性侵害被害人經常承擔責難,以致終其一生活在自咎與羞愧的創傷當中。我們應當要清楚的建構「錯不在你」的思維,翻轉社會對於性侵害的認知,並讓加害者為性侵害事件負起責任。全球性侵害倡議聲浪洶湧,現代婦女基金會亦於民國106年提出了「沒有同意,就是性侵」(only yes means yes)的觀念,倡議「性同意權」的教育。並製作以真實案例為背景的微電影 ,透過紅綠燈的創意概念表達「性,需要取得對方同意」。在此同時也公布臺灣第一項「性同意權」大調查 ,結果顯示雖然三分之二的受訪者表示同意「性行為前要取得對方同意」,也認為「可以分辨對方是否願意和自己發生性關係」,然而再進一步問到對於「對性侵害的認知」與「性行為的同意狀況」時,卻發現男性與女性的認知落差極大。 在性侵害的認知方面,超過半數男性認為「沒有肢體反抗下發生的性行為,縱使對方心裡不願意,也不能算是性侵害」,但卻有高達62.7%的女性不認同。另一方面,更有將近6成男性認為「要使用暴力讓對方沒辦法抵抗,才算性侵」,同樣有近6成的女性不認同。進一步詢問對各種狀況下的「性同意權」行使,同樣也呈現男女差異的現象:約6成的男性認為「一旦開始性行為,就不該中途反悔」及「一旦同意性行為,就是同意任何形式的性交」;然而對於女性而言,卻呈現相反的結果。調查結果同樣顯示近6成男性認同「欺騙對方有帶保險套而讓對方同意性交,不算性侵害」及「若雙方已同居且有性關係,就不會發生性侵害」,但同樣有近6成的女性不予認同。綜合上述結果,顯示出性別的認知落差可能導致男性錯估或忽略尊重女性的感受而發生性侵害。最後問到,「女性應該在性行為方面要矜持,不可太主動或表達想要」,呈現62.8%的女性受訪者表示認同,且女性同意的比例較男性略高,顯示女性擔心主動表達性意願恐招來負面批評,導致女性不敢或不願行使「性同意權」。 從調查中發現民眾「性同意權」意識薄弱且性別的認知落差大,是性侵害發生的關鍵問題。調查結果雖然顯示6成7的民眾認為「性行為前應取得對方同意」,但仍有3成3的民眾不認為。「只要有一個不同意,就有可能造成性侵害」,因此「性同意權」的教育是要建立全民認清「性行為必須是雙方都積極同意」。「性同意權」必須是可主張且隨時可以撤回的權利,不因為親密關係或者曾經發生而理所當然。「性同意權」應建立在信任之上,而不是欺騙或壓迫,更不能以交往、結婚、威權、宗教或戴套等方式欺瞞達到目的。大部分女性並不認同「同居是取得性行為『永遠同意』的門票」,也不認為同意當下單次性行為就等於全部多次的性行為,多數女性也意識到性侵害並非都在暴力下才發生。然而男性多數不這麼認為。有鑒於此,「性同意權」教育迫切需要融入本國的性侵害防治教育中。展望未來更多方案倡議「沒有同意,就是性侵」、認識「積極同意」內涵,而非只是「如何自保」的教育題材。同時針對男性應強化性同意權的認知教育,也應增權女性行使性同意權、去除汙名化。結語 任何一位站出來說出遭受性傷害的故事,不論多久以前發生,一切都歷歷在目。即使選擇隱藏壓抑,傷疤卻一直在那裡;看起來完整,自我卻是破碎。性侵害不是被害人記憶裡的一個角落,而是生命裡的轉彎處。#MeToo運動讓微弱的無助聲引爆成為吶喊。許多國家都在響應並省思性侵害的立法與倡議。臺灣自前次修訂妨害性自主罪章至今已超過20年,實在有必要重新審視,建構以被害人經驗為基礎,以「積極同意」為核心的立法。性侵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就是「加害者」的存在。社會上的強暴迷思,使被害人承受二度、三度傷害,過去的教育偏重性自主權與自我保護,上述所提的調查報告提醒民眾「性同意權」意識的薄弱與落差,是性侵害發生的關鍵問題。我們期待「性同意權」的教育能翻轉「性侵害發生是被害人責任」的迷思,因為加害者有責任確保性行為發生在對方自願情況下。透過「沒有同意,就是性侵」(only yes means yes)的倡議,更希望社會輿論面對性侵害案件時,不會再問「被害者做了什麼」或是「沒做什麼」而導致性侵害,而是該問「加害者是否取得對方同意」與「加害者如何取得對方同意」,徹底翻轉性侵害的責任歸屬。參考文獻王如玄(200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修法後司法實踐之我見〉。《社區發展季刊》,149:91-101。李佳玟(2017a)。〈說是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增訂刑法「未得同意性交罪」之芻議〉。《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03:53-118。李佳玟(2017b)。〈讓「說要才算同意」成為校園性侵害的新判斷標準〉。《成大》,255:44-49。秦季芳、林秀怡(2016)〈加拿大性自主法律「積極同意模式」實務運作借鏡:Janine Benedet教授到訪婦女新知座談紀實〉。《婦研縱橫》,105:78-83。延伸閱讀TVBS(2017年7月10日)。〈沒有同意就是性侵,翻轉年輕世代性觀念〉。《TVBS網路新聞》。取自https://news.tvbs.com.tw/fun/744857現代婦女基金會(2017)。〈only YES means YES 沒有同意,就是性侵〉。《現代婦女基金會》網頁。取自https://goo.gl/sk72FH楊綿傑(2017年4月13)。〈炒飯吃3口也有權喊停!婦團倡「沒有同意.就是性侵」〉。《自由時報》。取自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35429